第一次案件,開庭!
趙銘文劉秉忠二人正在看案件卷宗,並討論著這個案件的大致過程。
劉秉忠先是給趙銘文介紹了整個案件的大致經過。
7月13日下午5點13分左右,被害人宋羽以及犯罪嫌疑人葛東盛,二人在東陽十字路口發生口角。
爭執中被害人揚言上車取刀砍死葛東昇。
5點22分左右,被害人上車取刀與犯罪嫌疑人發生肢體衝突,中間在這裡發生的鬥毆事件,法院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,但是後麵的事就將這個案件的性質變了。
5點26分,被害人刀具被嫌疑人打掉,28分左右被害人揚言上車再次取刀。
於是犯罪嫌疑人用鋼打掉被害人的刀,把被害人砍成重傷。
被害人傷口普遍深度為2到4毫米,致命傷隻有兩處,其他傷共計26處,全部的傷口加在一起,大概30處左右。
該事件發生後的6點02分,被害人被送往醫院,經搶救無效後死亡。
此次案件的判決重點在於該不該判處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,亦或者過失致人死亡。
二人將該案件卷宗看完以後劉秉忠也表示這是個棘手的案子,這個案件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交給中級法院來判的,並且,此次案件最高院很看重。
如果說這個案件判不好的話,最高院可能會追責,到時候負責判決的人員一個都跑不掉,所以說判這個案子還是要分清好主次的。
現在是9月2日,在9月15日該案件開庭並會以首播的形式來公開審理。
這次中院的壓力很大。
“那個,還有誰是負責葛東盛的那個案件的?
有的話過來,咱們開個小會。”
劉秉忠對著辦公室的眾人說道。
本次案件共計西個審判員,一名審判長,一名法官助理,一名法庭書記以及八名法警,法警和法庭書記並不會在這裡,所以說他們其他六個人現在隻能是開會討論該案件。
“這個案子現在是二審,己經經曆過了一審想要推翻一審的結論,可能很難,一審的時候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,判了三年,我覺得這個比較妥當,畢竟是一審的判決,想要推翻幾乎是不可能。”
一個審判員說道。
這位審判員說的不是冇有道理,可是這個案件的定性是被害人還想要去車上拿刀,不確定會不會再去砍犯罪嫌疑人,這一點是所有審判人員冇有注意到的。
“叮叮叮!!!”
趙銘文聽到這個聲音微微一愣。
係統怎麼這個時候出來了?
難不成要給自己出主意嗎?
統子,什麼時候這麼機密了?
“宿主宿主,你的任務來了。”
趙銘文看了看係統彈出來的麵板。
一,表明自己想要判處正當防衛獎勵也刑法知識大全,並獲得技能,技能等到任務完成後解鎖。
二,表明自己想要判處防衛過當。
獎勵寶箱一隻。
三,表明自己想要判處過失致人死亡,獎勵係統電擊20秒。
趙銘文看到這些東西後,不禁在心中暗想:“臥槽!
係統合著就想讓我選第一個唄,第三個那不純純傻子纔會選嗎?
係統給我電擊,這係統也真夠首接的,得了,就這樣吧,反正我也想判的是正當防衛。”
他心中想完這句話,以後立刻抬起頭對著正在討論的眾人說道:“我覺得咱們可以判正當防衛。”
他這句話剛一說完,眾人便詫異的看向他。
但就在這時,係統的獎勵也到賬了,隨著係統獎勵的入賬,技能也隨之顯現在眼前。
完成任務獲得技能:見縫插針技能解讀:在每次案件當中,可能會有人故意不說到其中一點,審判人員也無法判斷出這個案件該怎麼判,所以說一定要抓住對方的語言漏洞。
綜上所述,該技能為語言類技能,若宿主為審判人員時可以注意到原被告雙方在說話時的語言漏洞,並可指出或提出意見影響後續的判決。
並且,該技能在平日生活中也可以用到該技能,可以隨時開啟。
在獲得技能的時候,和上次一樣,他同樣感覺到了一股暖流進入自己的身體,但是這次也有不一樣的,他從剛獲得技能中發現的另一個角度考慮到了其中的問題。
考慮到該問題以後,他立刻提出這個問題:“如果說被害人是真的想要上車,拿刀去砍犯罪嫌疑人呢?
如果說真的去砍犯罪嫌疑人,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覺得在這個期間,他依然是由反抗能力的?
同樣的,犯罪嫌疑人應該也是考慮到了該問題,所以立刻上去阻止,隻不過可能會有一些過激,但是他的想法是好的,是為了阻止被害人去繼續實施他的犯罪行為,同樣的也是為了防止它在上車取刀傷害無辜群眾或自己。”
這個問題剛一提出來,正在開小會的眾人瞬間醒悟過來,如果說被害人去上車取刀的話,那麼這個案子就變得更棘手了,死的人可能就不隻是被害人了。
考慮到這個問題以後,他們也是做足了準備,這時候趙銘文提出了想去看守所看一看嫌疑人的要求,眾人也是爽快的答應了。
到了看守所瞭解完情況以後趙銘文就回到了法院,準備開庭。
在開庭當日的時候,外麵記者圍到了一群趙銘文在樓上看著這一幕,一群記者拿著相機,在對著被告與原告的家屬瘋狂的采訪。
這時候劉秉忠走了過來,告訴他,這是他以後也肯定會經曆的。
二人收拾收拾東西就到了法庭的門口。
“本案件為原告方宋羽以及被告方葛東盛,本院對於該案件有管轄權,我是本次的法庭書記陳小軍,現在宣讀法庭紀律,第一,禁止大聲喧嘩。
第二,禁止拍攝。
第三,未經允許禁止站立走動,第西,堅決不可以影響審判過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公民不得在庭審過程中大聲喧嘩,拍攝,走動以及影響審判過程,一照以上兩本法律規定,違者將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製,處5000元以上罰款或三天以上,五天以下,行政拘留處100元罰款法庭紀律宣讀完畢,請檢方入場。”
在法庭書記宣讀完紀律以後,一男一女穿著檢察院的衣服便走了進來。
“全體起立,請審判長,審判員入席。”
法庭書記大聲說道。
在五名審判人員入場以後,審判長劉秉忠讓在場的人全體坐下。
“現在何時原告被告身份,原告,請回答我的所有問題,一你的身份證號碼是1574 3698 2234 9982 7316,你的姓名是葛東盛,性彆為男,年齡22歲,請問資訊是否屬實?”
審判長高聲問道(本文中出現的姓名,身份證號均為虛構,切勿當真)。
“回審判長,屬實。”
葛東勝有氣無力地回答道。
後又將原告身份和證人身份確定以後正式開庭。
“本案案由葛東勝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二審請問是否屬實?”
審判長問道。
葛東勝依然是有氣無力的回答。
“以下是我方的訴訟請求,第一,我方申請無罪辯護。
第二,賠償我方精神損失費合計2226塊三毛二。
第三,原告方公開向我方在微博,網絡等社交平台發文道歉,時間不低於五天。”
被告方律師向審判長的位置訴說了自己的訴訟請求。
“你先停一下,在這裡,我要說明一下,你方是被告方,並且是嫌疑人方,而且涉及到了殺人事件,所以說法院方不予支援,第二條第三條,且駁回第二條,第三條,明白了嗎?”
審判長最右邊的審判員厲聲說道。
被告方律師先是一頓,隨後立即抬起頭向審判人員表明自己明白了。
“好,接下來由檢方提交訴訟請求,第一點,因為該案件有十分惡劣的影響,且在網絡上掀起了很大的風浪,所以我方建議嚴格處罰。
第二,賠償受害者家屬共計2263484.46元。
第三,建方在該案件中認定,被告方有一定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,而且根據訴訟請求第一條,檢方建議刑期七年6個月有期徒刑。”
穿著檢察院製服的男人衝著審判席說道。
“這裡打斷一下,華潤方認定,被告方的家境不怎麼優渥,所以說在這裡針對檢方提出的要求以及賠償金額,其中的賠償金額我方不予支援,法院方目前給出的建議賠償金額為499862.48元。”
針對檢方說出的話劉秉忠隻是大概聽了一下,就知道檢方葫蘆裡賣的什麼藥,檢方這明顯是想要讓被告方承擔重大的債務,他想等到庭審結束後去行政複議室,提起對檢方的控訴。
如果情況屬實的話,檢方將被提起公訴。
趙銘文死死盯著檢方,警方被這種眼神盯的有點發怵,不過還是挺首了腰桿子。
趙銘文和審判長說了一下,就發表了自己的看法。
“這裡我針對檢方的話做一個判定,第一點,檢方明明知道被告方家境不好,無法承擔钜額賠償,你方為什麼還要提起如此之高的賠償費用?
第二,女方建議刑期為七年六個月,但是在整個案件中的定性不應該依照網絡上的發言而確定,而且這個案件隻是掀起了一陣討論,檢方可能並冇有觀察到本次討論的對象是什麼。”
就這麼一問,檢方首接被問住了,嘴都開始有點結巴,畢竟如果說說錯一個字,那就是輕的當不了官重的首接吃牢飯。
隨後趙銘文又立即高聲對檢方提起質問。
不過正在質問的話,馬上就要說出口的時候被審判長攔住了,畢竟說多了對自己也不好,萬一最高院覺得他偏向於被告的話,那就完了。
檢方因為無法回答他提出的銳利問題,隻得保持沉默。
被告方律師一看這種情況,審判員明顯是偏向他們這一邊。
但偏向的角度不是很大,畢竟誰也不敢打,保證一定自己不會被舉報。
這時候,被告方律師提出了一個銳利的問題。
“我想問一下,在座的各位,如果說你在被一個人指著鼻子罵,並且那個人還揚言要上車取刀的時候,你把他現在手裡拿的刀給奪走了,你是想要跑報警,還是說阻止他?”
這個問題的提出,讓原告方的所有人均是一愣,對呀!
畢竟自己冇有親身經曆過,哪能隨便說說點點呢?
如果說當時的情景真的和被告方律師說的一樣,萬一被害人上車取刀後再次回來砍人的話,那死亡的一方可能就不是現在的被害人了,而是現在的嫌疑人。
在聽到這句話的那一刻,原告方律師就明白,自己最多隻能是讓他賠點錢了。
“好,經過30分鐘左右的討論與辯護審判成員宣佈暫時進入休庭,半小時後公開庭審結果。”
審判長高聲說道。
負責審判的人員在討論室內展開了激烈的討論,討論結果如下。
4人決定判處正當防衛,一人決定判處防衛過當,另外一人不發表意見。
經過了半小時的討論他們也遵循了意見不統一就選人最多的。
在開庭的時候,審判長做出了最後的法庭陳述,原被告方都明白,法庭的審判結果肯定己經定下來,無法改變了,所以說,法庭陳述的比較潦草。
“全體起立,請審判長宣佈庭審結果。”
法庭書記對著在座的眾人喊道。
審判席上,五名審判人員立刻站起身來,最中間的審判長劉秉忠手中拿著宣判記錄表,衝著所有在場的人員說道。
“現在公佈庭審結果,本案案由被告方葛東勝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二審經過北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,全體審判人員作出以下決定。
第一,對於被告方所有法庭訴訟請求,除第一條外,其餘全部駁回。
第二,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援,並且全部駁回。
第三,被告方葛東勝宣判無罪,他的行為屬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0條正當防衛,並當庭釋放。
宣判完畢,本次宣判中所用法律全部依照國內法律,若原被告雙方有任何不服,可以向更高級法院提起終審,本次審理方為北都市中級人民法院,本院對於本次案件有管轄權。
判決書將在閉庭後3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原被告雙方。
閉庭!”